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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民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任增和诉宗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增和,宗万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林民初字第2916号原告任增和,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告宗万山,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原告任增和诉被告宗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增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宗万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4日和2012年2月16日,被告两次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二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因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据二枚,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未还的事实。2、录音资料(附录音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所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被告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且与其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在举证的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的诉讼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证据1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2系视听资料,能够与原告的证据1及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证据,查明本案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1月14日和2012年2月16日,被告两次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二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对利息虽未明确约定,但原告催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宽限至2013年7月15日,因此,原告要求被告��2013年8月15日开始支付利息的请求成立。关于利率的标准双方未明确约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40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房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则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