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亚静与申请人夏长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通山民调确字第123号申请人徐亚静申请人夏长江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因干活时发生口角,于2013年6月4日经通山县公安局南林派出所主持调解解决,于2013年6月4日签订通公(南)调解字(2013)第1624号治安调解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经村里证明夏长江没有侵占徐亚静家土地故徐亚静向夏长江赔礼道歉。二、双方不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三、双方不得再以此为理由发生纠纷。2013年12月10日,申请人徐亚静、夏长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徐亚静、夏长江签订的通公(南)调解字(2013)第1624号治安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于2013年6月4日签订的通公(南)调解字(2012)第1624号治安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 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