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奚杭华与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杭华,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363号原告奚杭华。被告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杭华与被告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奚杭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军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杭华撤回对被告顾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奚杭华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