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699号原告李某甲,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李某甲之父),男,194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双红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