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驰与张艳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其,张艳春,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市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杨光其,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济南东方丽人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史进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春,女,1966年4月7日生,汉族,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艳春,董事长。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志刚,男,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光其与被告张艳春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24日被告张艳春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与借条各一份,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50万元。同日,被告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同意对被告张艳春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艳春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艳春于2014年1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杨光其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济南九碗伴公司连锁餐饮有限公司对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张艳春、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树东审 判 员 郑 莹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