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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王月海等人与香河县牧族网吧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海,贾绍芹,香河县牧族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王月海。申请执行人贾绍芹。被执行人香河县牧族网吧。投资人赵淑华。王月海、贾绍芹诉香河县牧族网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香河县牧族网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香河县牧族网吧名下银行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迎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