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美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美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资源镇镇中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隆理,该公司中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立坤,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美秋,农民。委托代理人唐祥青,资源县交通局运输执法大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莫美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莫美秋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同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成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 超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