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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平诉被告王存兴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平,王存兴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872号原告王兴平被告王存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平诉被告王存兴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兴平负担。审 判 员  田欣君审 判 员  张艳玲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贺旭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