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温×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0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9年7月1日出生。上诉人温×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初字第03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温×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温×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温×负担75元(已交纳),由李×负担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