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成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成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10号原告德阳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天山南路1段3号旌阳大厦附二楼。法定代表人邓良光。委托代理人王文平,公司职工。被告刘成阳。原告德阳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成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阳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费25元,由原告德阳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