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一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刘艾梅、戴华平、戴栋平、戴燕平诉戴升中、戴升元、戴厚平、国网隆回县供电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艾梅,戴华平,戴栋平,戴燕平,戴升中,戴升元,戴厚军,国网隆回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一初字第1419号原告刘艾梅,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戴华平,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戴栋平,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戴燕平,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仕涛,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升中,又名戴深中,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戴升元,又名戴深元,男,193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戴厚军,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国网隆回县供电分公司(原隆回县电力局),住所地隆回县盐业局隔壁。法定代表人蒲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艾梅、戴华平、戴栋平、戴燕平诉被告戴升中、戴升元、戴厚平、国网隆回县供电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出于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艾梅、戴华平、戴栋平、戴燕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芝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