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李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32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54年12月23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丹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