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霍扎根与冯二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扎根,冯二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836号原告霍扎根。委托代理人霍延青,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霍扎根长子。委托代理人胡勇国。被告冯二平。委托代理人张建合,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扎根诉被告冯二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扎根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扎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人民陪审员 郭延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春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