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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霍扎根与冯二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扎根,冯二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836号原告霍扎根。委托代理人霍延青,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霍扎根长子。委托代理人胡勇国。被告冯二平。委托代理人张建合,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扎根诉被告冯二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扎根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扎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人民陪审员  郭延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春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