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执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2)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798-1号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红霞、韓祥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2)博商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7282.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岳红霞、韓祥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执字第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运成执行员 张吉峰执行员 焦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