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被执行人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兴业县玉贵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荣生,理事长。被执行人黄x,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兴业县石南镇xx小学教师,住该校。被执行人吴xx,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业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2)兴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三年四月二日向被执行人黄x、吴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x、吴xx于同年四月十日归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1549999.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x、吴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委托广西众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属被执行人黄x、吴xx所有的座落于兴业县石南镇庞村勒根垌和行政中心大楼南面两侧百业文化商业中心的土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兴国用(2005)字第B0100066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兴房字第000031**号,兴房字第000034**号,兴房字第000034**号],座落于兴业县百业文化商业中心西C区一层129-131号,西D区125-126号共五间铺面【房屋产权证号为:(2008)字第XF004561号、(2008)字第XF0045**号,建筑面积372.93平方米】的财产进行评估,评出的价格是2135964元,于2013年10月13日委托广西玉林市佳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评估财产已2135964元作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在2013年10月31日拍卖大会上,竞买人庞xx以367000元买得座落于兴业县石南镇庞村勒根垌的房屋一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兴国用(2005)字第B0100066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兴房字第000031**号],而座落于兴业县百业文化商业中心西C区一层129-131号,西D区125-126号共五间铺面【房屋产权证号为:(2008)字第XF004561号、(2008)字第XF0045**号,建筑面积372.93平方米】和行政中心大楼南面两侧百业文化商业中心的房屋[兴房字第000034**号,兴房字第000034**号],因无人报名参加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第一次拍卖的底价1852600元抵债本金1250000元,利息602600元。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属被执行人吴xx所有的座落于兴业县百业文化商业中心西C区一层129-131号,西D区125-126号共五间铺面【房屋产权证号为:(2008)字第XF004561号、(2008)字第XF0045**号,建筑面积372.93平方米】和行政中心大楼南面两侧百业文化商业中心的两间商铺[兴房字第000034**号,兴房字第000034**号]按第一次拍卖底价从2013年12月10日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抵偿债务185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