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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民终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张毅与杜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毅,杜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毅,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委托代理人张世瑜,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二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党平,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诉人张毅因与被上诉人杜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一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3)华蓥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世瑜,被上诉人中铁一局的委托代理人赵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杜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3)华蓥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学明代理审判员  成 琪代理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滕骥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