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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张×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012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1,男,1995年3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3)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1在北京市东城区华龙美晟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琐事与被害人张×2发生纠纷,用拳殴打张×2头部及面部,致其头外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左眼眶内壁骨折等,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张×1后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2的陈述;证人靳××、胡××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临时伤检意见书;工作说明;被告人张×1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张×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1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张×1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张×2人民币1万元。该事实有本院调解笔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1目无国法,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不循正当途径解决,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1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马晓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泽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