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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再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再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049号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远,公司员工,男,汉族。被告广州市番禺再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泽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6元、保全费1296.45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851.5元、保全费1296.45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春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