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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宁闯、王运萍与夏正初、程娟、陈友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821号申请执行人:宁闯,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王运萍,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夏正初,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程娟,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友好,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闯、王运萍与被执行人夏正初、程娟、陈友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