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宁闯、王运萍与夏正初、程娟、陈友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821号申请执行人:宁闯,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王运萍,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夏正初,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程娟,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友好,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闯、王运萍与被执行人夏正初、程娟、陈友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