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斌与张宪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张宪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委托代理人刘肖芳,女,系张斌之母。被执行人张宪高,男。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张宪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丹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张宪高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410元。由张宪高承担诉讼费260元,刘玲承担诉讼费1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宪高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斌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斌家庭生活困难,其父患脑梗,常年吃药,家中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张宪高在监狱服刑,其家庭生活困难,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5300元结案,其余部分全部放弃。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特困司法救助5300元,终结本案执行,并已实际救助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凤县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正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