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初字第7号原告李XX,女,汉族,无业,1991年6月9日生,山西省X县X村,现住方山县X村。被告王XX,男,汉族,农民,1989年3月15日生,山西省XX县XX村人,现住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张聪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