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XX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184号原告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B2区1号楼40605号。法定代表人王肖,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煜,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吴 娜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