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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刑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唐磊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62号罪犯唐磊,曾用名唐垒,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包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磊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3日止。2012年1月16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3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唐磊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磊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0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2年6表扬,2013年9月记功、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4日至2015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