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7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吕晓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丽,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794-2号申请执行人:吕晓丽。被执行人:陈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34262元,申请标的额为102508元,余款68246元未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晓丽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吕晓丽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