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孔祥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永,王海军,高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孔祥永,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东新庄镇东梁子河村。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东新庄镇西庄村。被执行人高国芳,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东新庄镇西庄村。申请执行人孔祥永与被执行人王海军、高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3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60000元,诉讼费3395元,执行费6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3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