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邓法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7年12月3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魏某某,女,生于1984年7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子强审 判 员  赵秋贵人民陪审员  郑建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