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7年12月3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魏某某,女,生于1984年7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子强审 判 员 赵秋贵人民陪审员 郑建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