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匡某某与被告紫阳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某,紫阳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匡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紫阳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彭霞,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公司行政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某与被告紫阳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匡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作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