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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胡兆才等与刘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才,吕翠莲,刘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胡兆才,男,生于1952年7月12月,汉族,济南历下汽车改装厂司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吕翠莲(特别授权代理),女,生于1952年10月23日,汉族,济南一建集团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原告吕翠莲,女,生于1952年10月23日,汉族,济南一建集团退休职工,住济南市。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存坤(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纪敏,男,生于1987年9月26日,汉族,山东东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山东临朐县。原告胡兆才、原告吕翠莲与被告刘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翠莲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存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纪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2011年5月16日、8月21日,被告分别与两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各一份,向原告胡兆才借款5万元、吕翠莲借款2万元。协议还对借款期限及利息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两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款项。现借款期限已过,被告迟迟不偿还两原告借款本息,两原告为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1年5月16日,原告胡兆才与被告刘纪敏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刘纪敏向原告胡兆才借款作为周转资金。借款金额5万元;月息六分六;借款期限7个月,即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1年12月16日止。借款协议书并书写有“第一个月利息已付,9月份利息已付”内容。原告解释该内容系被告刘纪敏所写,9月16号之前的三个月利息已经按照月息6.6%支付原告9900元。同年8月21日,原告吕翠莲与被告刘纪敏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刘纪敏因生产需要向原告吕翠莲借款2万元;月息2.6%;还款时间2012年3月20日止。两份借款协议书均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两原告主张,上述借款已支付被告,其中,5万元款项部分为从银行取款,部分为别人归还的欠款。2万元款项中,1万元为银行取款,1万元为自其女儿处取得的现金。提交银行取款凭条3张、活期支取凭证、帐户交易历史查询各1份及被告刘纪敏署名并捺印的收条一张证实上述主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现金柒万元整(胡兆才5万,吕翠莲2万)。另查明:原告胡兆才、原告吕翠莲系夫妻关系,于1975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关于利息3万元,两原告陈述计算方式为: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5月7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6.6%计算及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7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6%计算,总计主张3万元。上述事实,有两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书、收条、银行取款凭证、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其提交的证据证实,被告刘纪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举证、质证及答辩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两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定。两原告主张的利息3万元,虽然按照月息6.6%、月息2.6%计算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但其主张的3万元未超出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数额,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3万元予以支持。因原告自述5万元借款中,被告已按照月息6.6%支付其三个月利息9900元,而该利息计算方式已超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数额,对于超出部分3195元应在此后利息中予以冲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纪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兆才、原告吕翠莲借款本金7万元。二、被告刘纪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兆才、原告吕翠莲借款利息268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胡兆才、原告吕翠莲负担80元,由被告刘纪敏负担2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陪审员 李 晓人民陪审员 蔡笑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君怡-PAGE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