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执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李一平与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一平,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刘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611号申请人李一平,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文斌。被执行人刘白清,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李一平申请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刘白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275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刘白清应支付申请人李一平101754元,现因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刘白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浏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