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内楚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郝某某、李某某诉郝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郝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郝某某,男,1936年10月27日生,汉族。原告李某某,女1936年8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1936年10月27日生,汉族,系李某某丈夫。被告郝某甲,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系二原告的三儿子。原告郝某某、李某某诉被告郝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被告郝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生育有子女六人,长子郝某乙、次子郝某丙、三子郝某甲、长女郝某丁、次女郝某戊、三女郝某己。数十年来二原告含辛茹苦把六个孩子养大成人,娶(嫁)妻(婿)生子,为他们能够健康成长付出了难以诉尽的艰辛。众子女中他们多数人能够对二原告履尽孝道,尽义尽情,但唯独三子郝某甲却忘恩负义,对二原告的老年生活不管不问,也不按他们众子女的约定向原告给付粮食和现金。最令二原告不能接受的是,原告李某某常年患偏瘫疾病,行动不能,被告郝某甲忘却了老母对其的哺乳之恩,从不床前侍候。二原告本与被告同住一宅,但被告郝某甲为达到将原告撵出家门的目的,于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竟残忍地将原告的锅灶掀掉,将水管切断,致二原告欲哭无泪,欲绝生无能。古人成语云:小羊跪乳,乌鸦反哺。像自然禽畜且有谢母之规,而我亲生骨肉竟对生他、养他的二老爹娘这样绝情!呜呼!现二原告挥泪无奈诉至法院,拜请法院秉世德良俗之规,查明事实,准予请求,以惩戒逆人。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每年给付原告小麦150斤、现金600元、并床前侍候的赡养义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写的不属实,100斤小麦没给原告,我有原因,因为我弟兄三个,想让原告轮着住,如果轮住,每年给150斤麦子、600元钱、床前侍候,我都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告郝某某、李某某共生育六个子女,从大到小依次为郝某乙、郝某丁、郝某戊、郝某丙、郝某甲、郝某己。六个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原告李某某常年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子女床前侍候。二原告要求被告每年给付小麦150斤,现金600元,被告郝某甲同意给付,但被告郝某甲要求二原告轮流住,原告郝某某不同意轮流住,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另查明,原、被告均为农业户口。原告李某某要求六个子女每人一个月轮流侍候,每年阳历1月、7月由被告郝某甲侍候。被告郝某甲要求二原告都轮流住,原告郝某某不同意轮流住。事经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调查笔录及原、被告相互印证的当庭陈述为据,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护理。本案中,二原告都已年迈,生活困难,被告郝某甲有能力对二原告尽赡养义务,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每年给付小麦150斤,现金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要求每年阳历1月、7月让被告郝某甲侍候,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郝某某轮流住就给小麦和现金,不轮流住就不给,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父母与子女一脉相承,原、被告应摒弃前嫌,互谅互让,和谐相处。综上,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郝某甲给付二原告郝某某、李某某2013年的小麦150斤,现金600元。二、自2014年1月1日起被告郝某甲于每年的1月10日前给付二原告小麦150斤,现金600元。三、自2014年始每年的阳历1月(1日至31日)、7月(1日至31日)都由被告郝某甲将原告李某某接回家中赡养。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郝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昊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