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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即执字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即执字1761号申请执行查忠海。被执行人王成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查忠海与被执行人王成钊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7)即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江世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