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6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润芝与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润芝,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242号原告周润芝,女,1929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武吉雄,院长。委托代理人孙仁邦,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原告周润芝与被告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以下简称洋桥医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润芝、被告洋桥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孙仁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润芝诉称:我是洋桥医院的返聘职工,在医院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多年。洋桥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是武吉雄,实际经营人是王永福。近一年来因武吉雄与王永福发生矛盾,武吉雄拒绝在支票上加盖公章,因此洋桥医院无法支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向职工发放工资。诉请判决洋桥医院向我支付2013年3月至6月的工资共计11558.43元及为索要工资支出的交通费200元。被告洋桥医院辩称:王永福现为洋桥医院的实际经营人,但其无权经营医院,其是在违法的情况下经营医院的;周润芝明知王永福无权经营医院,其在医院工作是与王永福个人建立的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医院并不知情;工资不能以王永福做的假账为标准;王永福多次进行恶意诉讼,并且剥夺了法定代表人武吉雄的知情权,其违法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综上,周润芝应起诉王永福,其起诉对象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周润芝系北京中医医院离休干部,离休时间为1988年2月,离休前职务为主任医师。离休后,周润芝返聘至洋桥医院工作。2007年6月12日,周润芝将医师执业证书注册至洋桥医院。2013年3月至6月期间,周润芝担任洋桥医院中西医结合主任医师,洋桥医院应向周润芝支付的三、四、五、六月工资分别为3431.14元、3007.14元、3672.66元、1447.49元。另查,洋桥医院法定代表人系武吉雄。2007年2月至今,该医院实际经营人为王永福。武吉雄与王永福原系夫妻,二人于2004年6月离婚,现因洋桥医院的出资及经营问题二人发生矛盾。2013年6月22日至今,洋桥医院停业整顿。洋桥医院未向周润芝支付上述工资共计11558.43元。再查,周润芝主张交通费200元,其提供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两张作为证据,合计金额为49元。上述事实,有离休证、医师执业证书、洋桥医院记账凭证、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工资表、(2012)二中民终字第17636号民事判决书、(2013)丰民初字第0591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周润芝离休后被洋桥医院返聘,洋桥医院应向其支付工资。洋桥医院以其内部经营管理争议为由拒绝给付周润芝工资缺乏法律依据,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周润芝为索要工资支付的交通费系合理支出,且有部分证据证明,本院对有证据证明的交通费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周润芝支付工资一万一千五百五十八元四角三分。二、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周润芝支付交通费四十九元。三、驳回周润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十九元,由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负担(周润芝已预付,北京市丰台洋桥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周润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丽娟人民陪审员 王云爱人民陪审员 龚美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牛瑾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