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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行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卢小刚、方群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卢小刚,方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洋行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先柱,局长。被执行人卢小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方群,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3年7月1日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3)第1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柳雅君审判员  张建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