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军善与刘英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75号原告:高军善,建筑工人。委托代理人:汤秀玉,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英聚。委托代理人:夏卫东,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原告高军善诉被告刘英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7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高军善已与被告刘英聚之间的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现高军善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英聚价值20000元拆迁补偿款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