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马涛涛与王应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乾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马涛涛,男。被执行人王坤峰,又名王应典,男。申请执行人马涛涛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1)乾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应典给付运费14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15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应典从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马涛涛运费10000元;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诉讼费150元、公告费300元部分申请人马涛涛予以放弃,不再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乾执字第004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若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战民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葛小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