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曾明与珠海城建公共资源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珠海城建公共资源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38号原告曾明,男,汉族,1964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熊煦,女,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系原告的妻子。被告珠海城建公共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斌,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辉,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明诉被告珠海城建公共资源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曾明负担。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