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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法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高连生申请刘振宇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1)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连生,刘振宇,陶忠宝,何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法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高连生,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五常市群力街四委五组。被执行人刘振宇,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八家子乡康家炉村。被执行人陶忠宝,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八家子乡康家炉村。被执行人何桂花,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五常市八家子乡南通沟村烟筒砬子屯。本院在执行高连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忠宝等人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延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