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商初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郭孝亮与吕忠仁、单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孝亮,吕忠仁,单向红,叶跃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478号原告:郭孝亮。被告:吕忠仁。被告:单向红。被告:叶跃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孝亮与被告吕忠仁、单向红、叶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江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娉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