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卿冬华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冬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卿冬华,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湘印机社区。2013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字(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冬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冬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卿冬华在邵阳市资江二桥桥头处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一个小包子海洛因(约0.03克),获毒资50元。2、2013年7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卿冬华在邵阳市大祥区城西大众4S店前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一个小包子海洛因(约0.03克),获毒资50元。3、2013年7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卿冬华在邵阳市大祥区城西供电所旁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一个小包子海洛因(约0.06克),获毒资100元。4、2013年7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卿冬华在邵阳市大祥区城西大众4S店前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一个小包子海洛因(约0.03克),获毒资50元。5、2013年7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卿冬华在邵阳市大祥区城西报社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三个小包子海洛因(约0.09克),获毒资143元。当日下午4时许,公安机关在邵阳市大祥区樟树垅附近抓获被告人卿冬华,当场从其随身的肩包里搜缴31小包白色粉末(净重1克)。经理化检验鉴定:从上述被搜缴的白色粉末中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卿冬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收缴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被告人卿冬华的户籍证明等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卿冬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约1.2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卿冬华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卿冬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卿冬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卿冬华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向辉人民陪审员 罗绍全人民陪审员 颜兴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慧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