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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綦法民初字第05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陈霞与吴天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霞;吴天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5238号原告陈霞,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天全,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陈霞诉被告吴天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霞之委托代理人李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天全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霞诉称,被告吴天全于2013年6月2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前归还,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车牌为渝AQU8**小型轿车质押给原告,并交付原告使用,若未按时归还,原告可以将该车自行处理。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不予理会。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万元,并从2013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依法拍卖被告吴天全所有的渝AQU8**小型轿车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天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被告吴天全向原告陈霞借现金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今借到陈霞现金陆万元,定于2013年6月13日前归还。若未按时归还,借款人自愿将渝AQU8**车抵扣(债权人可以将该车自行处理)。同日,原告陈霞将现金6万元支付给被告吴天全,被告吴天全将其所有的轩逸牌渝AQU8**车交付原告陈霞质押。借款到期后,原告陈霞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原告除口头陈述外,还举示了借条一张、吴天全的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张,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吴天全向原告陈霞借现金,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吴天全未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其行为已违约。原告陈霞要求被告吴天全归还借款并从2013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之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天全将其所有的渝AQU8**车交付原告陈霞质押,原告陈霞要求将其质押的车辆拍卖后优先受偿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天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霞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息随本清);二、如被告吴天全逾期未履行,拍卖被告吴天全所有的轩逸牌渝AQU8**小型轿车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尚欠原告陈霞的借款本息。如果被告吴天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吴天全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吴天全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双庆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