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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钟志勇与何国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勇,何国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20号原告:钟志勇,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何国柱,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志勇诉被告何国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志勇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志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钟志勇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0元)。审 判 长  毛冠贤代理审判员  李金勇代理审判员  彭碧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佳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