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陶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陶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306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庞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陶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