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兆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兆诚建材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208号原告成都市兆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昆,四川颂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康宝华。原告成都市兆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兆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兆诚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兆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50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成都市兆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