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陈珠花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珠花,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4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珠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耀。再审申请人陈珠花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珠花申请再审称:(一)2006年10月26日,陈珠花从浙大西溪校区乘公交23路电车前往拱北左岸花园,途中驾驶员急转弯抢红灯��速度过快,使其从座位上滑下来,臀部着地,头部、腰部、身子多处摔伤。2006年10月26日至2007年期间花去治疗费11815元,后因经济问题停止了治疗。下身流血的毛病在杭州虹桥医院治疗过,陈珠花按照刘院长的意思将几千元发票还给他,他免费给我看了一段时间。6年多来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服用了许多中药、西药,致使肠胃溃疡不适、身体不好,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二)2012年8月中旬,北山派出所戴世国等四名民警将其强行抓入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关押二十多天,期间遭受了医院工作人员的殴打,财物被抢。陈珠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本案中,陈珠花2006年10月26日在公交车上摔倒所造成的损害已经过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8)拱民一初字第1240号案件处理,公交公司被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珠花未提出上诉。至2008年,陈珠花以公交公司2006年10月26日的侵权行为造成其后遗症为由,再次提出本案诉讼要求赔偿,其应当对身体损害结果与公交公司2006年10月26日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陈珠花在一、二审过程中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存在,一、二审法院以依据不足为由,对陈珠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另,民事再审审查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进行,再审申请的请求还应受到原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因陈珠花申请再审时所反映的被强行关押、遭受殴打和抢劫的情况,已经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本院不作审查和评判。综上,��珠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珠花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裕琨审 判 员 姚海涛助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