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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执民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龙执民字第1730号申请人汪耀明诉被执行人姜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衢龙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汪耀明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月祥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9元。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9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衢龙执民字第1730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傅金发代理审判员  胡飞龙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毛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