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栖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栖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258-2号原告李某,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栖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栖霞市迎宾路。负责人宋某。委托代理人刘飞,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栖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栖霞市迎宾路北端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一处及设备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栖民一初字第25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栖霞市金某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栖霞市迎宾路北端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一处及设备的查封。审判长 杨林华审判员 林科卫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雷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