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宝法执字第25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蔡德梃与沈世文,舒菊莲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德梃,沈世文,舒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2595-1号申请执行人蔡德梃。被执行人沈世文、舒菊莲。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沈世文、舒菊莲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伟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