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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范贵生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范贵生。黑龙江省农垦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华。申请执行人范贵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建筑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9日作出的(2000)遵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4881元,诉讼费11130元,执行费481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遵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钱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