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4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树祥与李文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祥,李文贤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04432号原告刘树祥,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文贤,女,汉族,农民。原告刘树祥与被告李文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乌佳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祥、被告李文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树祥诉称,2010年12月,被告丈夫李培东(已故)向原告借款92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约定在2011年3月4日前偿还,后李培东长期在外地打工并在外地死亡,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200元。被告李文贤辩称,被告对被告丈夫借原告款的事情不知情。原告在被告丈夫生前也没有讨要过此款,被告丈夫于2011年农历六月份去世,原告也没有向被告索要此款,现在索要此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枚,证明被告丈夫李培东于2010年12月份向原告刘树祥借款9200元,还款日期为2011年3月4日。被告质证认为,借条的字不是李培东所写。借条上的指纹也不是李培东的。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据真实有效,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丈夫李培东于2010年12月份向原告刘树祥借款9200元,还款日期为2011年3月4日。并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李培东于2012年去世。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200元。本院认为,李培东(已故)向原告借款属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证实,此债务发生在李培东与李文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文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李文贤申请对原告出具的借条进行鉴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鉴定费用,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欠原告刘树祥款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计款69元,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乌佳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