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宪振,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乙。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甲担负。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冀国洋 微信公众号“”